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132人
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诚信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诚信自律建设,提高公信力,推动研究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研究院章程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恪守公益宗旨,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研究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第四条 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规范。 第五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实行财务公开。 第六条 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研究院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 建立公开服务承诺机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监督。 第八条 建立内部自律公约和诚信承诺制度,制定职业道德规则,开展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打造诚信自律的机构文化。 第九条 成立廉洁自律委员会和内部反贿赂管理小组,对违反诚信自律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为做出处分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道歉、通报批评、警告、降薪、调岗、降职、开除、终止合作等处罚。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十条 本制度及修订版由深圳市鹏信经济研究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鹏信经济研究院负责解释。本制度经研究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内部自律公约 为更好地规范研究院日常工作,保障研究院健康、透明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研究院建立内部自律公约,本公约要求研究院全体员工自觉遵守执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做合法公民; 二、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隐瞒重大事项; 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对外公布虚假信息; 四、按规定管理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五、信守承诺,对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标准予以公开,并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承诺,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不得随意毁约; 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有的收入和财产都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捐赠人约定的使用范围,不发生任何形式侵占、私分、挪用等违反经费管理的行为; 七、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并按捐赠人的约定使用。 八、对外交易、合作活动和所实现的资产保值增值,都是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则的,不发生违反上述原则的行为; 九、对公众质疑事项,及时回复并处理; 十、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服务承诺书 为进一步推进我研究院诚信建设,强化自律意识,提升自身公信力和综合发展服务能力,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我研究院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做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坚定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二、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弘扬正气,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三、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严格遵守章程、强化内部治理。 四、自觉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并有效实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依法纳税。 六、践行研究院使命,彰显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结合自身能力,为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益慈善项目;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七、履约践诺,知行统一。围绕研究院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进行公开承诺;履行对捐赠者、支持者、合作伙伴的责任。 八、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行业自律,诚信规范。遵守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行业开放共享,协同发展。 十、开展诚信自律宣传教育,营造诚信自律的和谐氛围。塑造诚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成立廉洁自律委员及纪检联席小组,加强内部反贿赂体系建设,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对违反者作出处分处罚。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