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示】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反腐败反贿赂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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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院健康持续发展,履行廉洁从业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与职业纪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研究院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协助、对外合作、项目管理等所有的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一)预防和治理贿赂腐败行为,规范研究院工作人员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二)进一步完善研究院反商业贿赂相关制度建设,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三)提高员工素质,自觉防范和抵制贿赂腐败行为,维护研究院形象和声誉。第五条 防治腐败、贿赂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腐败、贿赂行为
(一)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或有关研究院财物及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
(二)研究院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纳入个人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四)研究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进行营利的行为;(五)与研究院进行任何关联交易的行为(在此特指不合规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研究院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研究院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研究院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各种费用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腐败、贿赂处理规定
(一)一票否决:研究院对于违反研究院规定的相关行为,必须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二)领导连带责任:对于下属的腐败、贿赂行为研究院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管理失职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损失追回原则:对于各类腐败、贿赂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第八条 禁止索贿行为,索取或者暗示合作方给予好处的行为、对方不给好处就故意刁难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劝退处理。第九条 对于涉案人员的,扣除当月全额绩效工资,并直接开除;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第十条 对于腐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合作方反贿赂反腐败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允诺或批准支付腐败贿赂款项或向任何员工提供任何有价物品,以引诱相关负责人执行或做出帮助合作方获取或保留业务的相关行为或决定,或影响该人员提供不合法的业务利益以促使为合作方举行的商业活动不正当获利。不得向员工支付款项或提供任何物品(无论这些物品是否有价)或好处。(二)实施与研究院相关工作的合作方应参加与本制度规定相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参与者理解和遵守任何当地法律,法规或运作流程,在提供的补偿、财政支持、捐款或礼物方面施加限制、约束或公开义务。(三)合作方不得提供好处费。“好处费”是支付给的少量酬劳,目的是确保和加快例行非随意性非政府行为。第十二条 报告疑似或实际发生的违反情况:任何人员知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贿赂腐败的行为,均有义务报告违反这些反贿赂或反腐败原则或法律的情况,此类报告可以提供给研究院的管理部门。
第五章 反腐败、反贿赂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研究院反腐败、反贿赂管理部门为评审小组,其工作职责是:(一)梳理研究院各领域工作流程、找出关键点,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贿赂、腐败行为。(二)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评审小组汇报,掌握腐败行为和贿赂行为的特点、规律,在教育、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三)在落实反腐败反贿赂的过程中,由管理部门到其它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预防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贿赂的对策和措施。(四)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将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负责督促各部门进行腐败贿赂行为自查,并开展反腐反贿赂、防腐防贿赂培训工作。第十四条 研究院各部门同样负有反腐反贿赂责任,包括:(一)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腐败贿赂行为。(二)负责调查及无条件配合质控信息委员会调查本部门内部腐败贿赂行为,并依照研究院制度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研究院所有人员均须签订《商业贿赂与员工廉洁从业合规专项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第十六条 研究院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单位检举揭发腐败贿赂行为(一)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单位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二)举报人员,可向研究院监管部门直接举报,亦可反馈至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反馈至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一切解释权归研究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