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公示】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108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章程》制定《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研究院遵循主动公开并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的原则,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研究院信息在研究院官方网站进行公开,也在民政部门规定统一信息公开。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媒体等平台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四条  研究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研究院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民政部门审核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办公地点等登记信息;包括服务途径、研究院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公布以研究院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包括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秘书长等。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党建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服务情况、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四)研究院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研究院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公开活动、项目开展等。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八)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九)收费项目、经许可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收费标准。

(十)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和服务责任。

(十一)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

(十二)接受奖励情况。

(十三)接受评比、达标、评估信息。

(十四)开展国际合作信息。

(十五)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等重大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研究院有关信息制作或者获取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公开平台提交,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按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研究院公开有关活动或项目信息,按规持续至活动或项目结束。


第五条  研究院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一)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收费许可证(正本);

(五)组织章程(或章程摘要);

(六)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根据规定应当在住所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研究院在组织内部向其成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财务工作报告;

(二)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重大事件;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在内部公开的信息。

研究院对其成员公开信息时,以其成员方便获取的方式提供。


第七条 研究院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按照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规范,自愿公开研究院其他信息的,按规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研究院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 重大资产变动;

(二) 重大投资;

(三)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四) 研究院发生《章程》变更。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研究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研究院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九条 研究院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研究院在公开的信息内容中按规注明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


第十一条 研究院向社会按照法定方式公开信息,同时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研究院按规积极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利用社会组织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项目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进行公开,提高组织公开透明程度。


第十二条 研究院面对公众的质疑,研究院应及时、准确、完整回答公众质疑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

(三) 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四) 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五) 未经审计的研究院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院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专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研究院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研究院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研究院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更改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深圳市鹏信城市经济研究院秘书处负责解释。

THE END